云顶赌场online 研究生纪律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25-12-22 浏览次数:0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在校研究生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育人环境,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云顶赌场online 章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违纪研究生的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分恰当。
第三条 学校给予研究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做好思想工作,达到既维护校规校纪的严肃性,又教育研究生的目的。
第二章 处分种类与运用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规定、学校纪律行为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研究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并及时承认错误,不予处分,予以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研究生处分具有一定的期限,警告和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9个月,留校察看期限为1年,到期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研究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研究生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从重处分:
(一)从轻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2.主动交待自己的问题并揭发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对违法违纪事件的处理有立功表现的;
3.确系为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较好的;
4.其他根据违法违纪情节、后果可从轻处分的。
(二)从重处分:
1.事实清楚但拒不承认错误的;
2.对检举揭发人、履行职责的国家公务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报复、威胁、恫吓的;
3.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并应受到纪律处分的;
4.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
5.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6.涉外活动违纪的;
7.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
第八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在处分期内,取消各级各类评优评奖、推优入党资格;
(二)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违纪处分
第一节 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反对党和国家现行路线、方针、政策,造成一定的影响或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司法部门处罚的,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过失犯罪被处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刑事拘留的(经审查无不法行为者除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行政警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被处以行政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以广播、网络、文字及其它形式煽动、策划或组织闹事。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参加游行示威活动的;接受、复制、传播、张贴、散发反动文字、图片、传单、音像制品、多媒体资料等,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组织、参加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或组织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或组织者,经教育能认识并改正错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一般参加者,经批评教育后,视其参加程度及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节 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尚未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的,由学校安全工作处确认后,除如数退还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作案数额较低的,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作案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对经公安部门或安全工作处确认有盗窃行为但未窃得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参与偷窃,或为作案者提供信息或作案工具的,或知情不举,帮助作案人掩盖事实或为他人窝赃、销赃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偷窃、盗用或伪造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或未经他人允许擅自盗用、出售他人重要电子数据的,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学校公共设施,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损失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图书馆管理规定,偷窃或故意撕毁、损坏馆藏图书、报刊的,除按规定赔偿外,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侮辱、诽谤、威胁他人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因学习成绩评定、毕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教师、同学、学校管理人员寻衅滋事的,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对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或其他物品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对以匿名信、网络论坛等形式有意造谣、诬陷他人的,视情节及后果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作如下处理:
(一)寻衅滋事或参与斗殴的:
1.虽未实施伤害行为但用言语或其他方式侮辱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致人损伤,但未达轻伤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3.致人轻伤,但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因殴打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在校期间参与打架三次及以上并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持刀、械斗殴,严重影响学校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预谋策划的:
1.预谋策划、怂恿他人斗殴,但未造成损伤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2.预谋策划、怂恿他人斗殴并造成损伤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预谋策划、勾结校外人员斗殴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做伪证的:
1.故意为他人做伪证,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对串通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同时违反前述两款规定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四节 违反学术道德、教学科研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存在考试、考查违纪、作弊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试、考查作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及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术道德,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各类评比、表彰、奖助学金评定等评选和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的(下科室、临床及在外做课题的,按每天6学时计算),给予下列处分:
(一)达3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4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5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70学时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节 其他破坏社会、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于阻挠、妨碍国家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挠、妨碍学校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泄露国家、学校秘密或学生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参与贩毒、吸毒,或以各种方式引诱他人贩毒、吸毒的,组织、参加卖淫、嫖娼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酗酒闹事,影响正常教学与生活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参加赌博或为赌博提供便利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二)屡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制造、传播电脑病毒,故意删除、改写、破坏他人计算机或公用计算机中的重要工作软件、数据、文件的;翻墙浏览国(境)外网页、发表不当言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除进行经济赔偿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经批评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外人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私自接拉电线、使用电炉、加热器、酒精炉、煤油炉等设备的,饲养动物或将实验室动物带回宿舍且屡教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集体宿舍楼内焚烧纸张、信件、废弃物等,经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引起火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涂改、冒领、盗用研究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伪造各类有价证券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视后果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如盗改他人姓名,开具假报销单、假医疗证明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为达到出国、求职、升学、获奖等目的,伪造导师签名寄发推荐信、私刻公章、涂改或伪造成绩单、获奖证书、证明文件、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患有传染病或故意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后果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学校用水、用电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破坏环境卫生或学校教学与生活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用手机、望远镜及其他各类拍照摄像设备等工具或其他手段偷拍、偷录、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异性同学交往中,威胁、恐吓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对方交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有滋扰、猥亵等流氓行为的,给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程序
第三十八条 处分的权限与报批程序: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云顶赌场online 批准执行。
(二)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经云顶赌场online 审核。其中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经学校审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安全工作处、学生公寓服务中心、门诊部、图书馆、饮食服务中心等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研究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将有关调查材料一并转送研究生所在学院,有关学院应在收到材料后1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云顶赌场online 。
(四)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须听取研究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不因研究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五)对考试违纪研究生可先行公布作弊通告,再按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包括研究生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并送达本人,研究生本人应当在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研究生拒绝签收的,由管理人员或两名同学签字证明,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条 研究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云顶赌场online 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对违纪研究生的处分材料包括:
(一)本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
(二)证明材料;
(三)调查及综合报告(含处理意见);
(四)处分决定及本人对处分的意见。
对研究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应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不离校的,由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云顶赌场online 研究生纪律处分规定》(冀医校〔2017〕3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对于本规定未列明的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参照相关相近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云顶赌场online 负责解释。

